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1065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振泉,山东润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振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晟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