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394号
上诉人航天信息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56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航天信息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故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进行财产保全,系处理同一纠纷,最终由原审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本案的财产保全基于原告同一账户进行,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书记员 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