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17320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华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B7B74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丰泽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胥爱民。
被申请人一:云南印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97247034M),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A幢3101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
被申请人二:航天信息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6260666N),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陈荣兴。
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作出(2019)苏0115民初173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办案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印华科技有限公司、航天信息系统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审 判 长 倪 健
人民陪审员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魏宏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皖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