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潍洁环境卫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71000316E。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12608066G。住所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潍洁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