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1461号
被执行人: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12608066G,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本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69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义务。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700元,依法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69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