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73民辖终1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同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杜本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恒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036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东岳恒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首先,本案的案由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其次,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次,上诉人租用的服务器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宁市,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考虑,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优图佳视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东岳恒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优图佳视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最后,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的主张,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法院对本案即都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伟
审判员*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