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91民初1970号
原告: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本元,总经理。
被告:临沂正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正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山东东岳恒源路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