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郊执字第00175-3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郊执字第00175-2号冻结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需强制扣划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