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郊执字第00175-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0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