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

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郊执字第00175-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0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