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郊执字第0017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郊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