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久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2985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久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园庄路118号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元化路南京仙林大学城科技园有限公司项目地块办公房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华久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久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华久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久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江苏华久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才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