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民催10号

申请人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忠湛。

申请人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汇票(票面号码3080004392006453,出票日期2015年8月18日,票面金额5000元,出票人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申请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仁军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尚贞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