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8民初4394号
原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小洞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7。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煌,该司职员。
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京仙林大学城科技园有限公司项目地块办公房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05。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荣,男,汉族,1979年5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321************410,系该司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环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煌,被告润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136000元,并自2017年6月10日起计至2019年10月28日止以27200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为1368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承担原告高明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齐全环评报告编制所需资料及首期款账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并送审。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了136000元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工作成果,且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
被告润环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答辩人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多次积极与原告邮件、微信沟通,原告也未能提供齐全环评报告编写所需材料。原告无权要求返还136000元和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4日,原告中德公司与被告润环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原告高明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并支付咨询报酬272000元;被告在原告提供齐全环评报告编制所需资料及首期款账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并送审;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136000元作为项目首期款;被告若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技术咨询成果,每延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2017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授权的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了上述136000元服务费。
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技术咨询工作成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现原告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该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予以解除该合同。
关于原告主张返还服务费136000元的诉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从被告收到首期款之日起至今,在长达两年半多的时间内,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且被告提供证据不能证实其向原告催告备齐资料,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36000元服务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诉求。上述《技术咨询合同》明确约定,被告若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技术咨询成果,每延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庭审中,被告接受本院询问时表示违约金的计付标准合适。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支付首期款,依约应在45天内即至2017年6月10日应交付工作成果,故违约金应从2017年6月11日起算至本院判决解除合同之日止,按每日1‰计得250240元,现原告请求违约金136816元,明显低于该250240元,此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
二、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报酬136000元给原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三、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偿付违约金136816元给原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3716元(原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3716元,由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佛山中德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永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涛
书 记 员 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