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3民初2342号
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725664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57962980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元化路南京仙林大学城科技园有限公司项目地块办公房32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其环评检测服务费为由,诉至本院。后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就诉争达成和解,被告已将诉争款项支付给原告,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