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2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兰州新区。
原审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迎***198号阳光假日豪庭商住小区H幢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1)甘019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崔 萍
书 记 员 罗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