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6民初335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住浙江省浦江县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住浙江省浦江县县。
被告:****,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住浙江省浦江县县。
被告:贾振福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住浙江省浦江县县。
被告:浙江锦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岛湖镇新安**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占如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傅小强、贾振福、浙江锦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向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郑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