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538号之一
申请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曲扬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秀湖大道西段6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申请人:陈明,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霍强,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关于申请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明、霍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明、霍强名下的财产在38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作出(2021)川0191执保53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明、霍强名下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账户内存款38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霍强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账户内存款38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明在中国建设银行德阳分行账户内存款38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明在华夏银行德阳支行账户内存款3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