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538号

申请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曲扬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秀湖大道西段6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申请人:霍强,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

申请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霍强名下的财产在3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3800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霍强名下的财产在38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