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创意文化产业园墨香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曲扬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伶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黄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桶幺铺物流园区幺铺片区9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丽,女,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成,男,1986年9月10日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系公司职员,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顺黄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熹
审判员 黎福伟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卢昌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