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2434号
原告: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2单元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16471M。
法定代表人:曲扬灯。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伶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秀湖大道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32694874X6。
法定代表人: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黛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达创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情况说明,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不再预缴诉讼费,请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小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