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3530号
原告:***,男,194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国,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巷子****。
法定代表人:毛成德,职务不详。
被告: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曲扬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成都华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华业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坊街××巷××号××公寓××栋××单元××楼××号的房屋,购买房屋使用后发现该房屋存在漏水情况,但由于房屋结构特殊原告无法进行维修,且被告华业公司也不履行保修义务,导致房屋漏水至今,后原告将房屋漏水问题向案涉房屋的设计单位即被告中慧公司反映,被告中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明确了房屋的维修方案,并且不会影响房屋结构和周围住户的安全,原告还委托了专业公司就维修方案进行了技术鉴定,也明确了该方案的安全性。但原告仍无法单独完成上述维修工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协助原告在金牛区××坊街××巷××号××栋××单元××楼转弯平台处开门用于维修屋顶;2.二被告协助原告在金牛区××坊街××巷××号××栋××单元××楼××号××栋××单元××楼××号屋顶分界线处修建隔离墙体;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华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华业公司的住所地为成都市南巷子****(成都市金牛区辖区),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成都市武侯区,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原告***提交《关于将案件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的情况说明》,载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及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由管辖权的情况下,现原告有权选择任何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被告华业公司的住所地为成都市南巷子****,属于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中慧公司的住所地为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属于成都市成华区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管辖,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dquo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根据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进行协助维修义务,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二被告,而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武侯区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被告住,二被告住所地分别在成都市金牛区及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区人民法院及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原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成都华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成都华业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楠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