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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31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农副产品综合市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8民初1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