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7589号
原告:上海建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67宗地29幢三层G区331室。
法定代表人:何世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强,上海平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曹一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加锋,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婷,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南路XXX号XXX栋XXX单元XXX楼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秦 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宁宇
书 记 员 顾心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