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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5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重庆成方益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街道太湖西路9号附2号18幢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成方益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45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成方益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