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517号之二 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成方益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街道太湖西路9号附2号18幢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成方益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867元,合计1,892元,由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