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4517号之二
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三民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成方益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街道太湖西路9号附2号18幢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成方益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867元,合计1,892元,由原告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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