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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2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1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2810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23,878.4元的银行存款、同等价值其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沪0114财保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23,878.4元的银行存款、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现申请人已撤回对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沪0114财保5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秀图(上海)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