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财保72号
申请人: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251弄1号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20428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万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2号新会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五层商管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W4WMTXL。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科东路11号110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5165997G。
负责人:***。
申请人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万达商业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门万达商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6695.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及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万达商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66695.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