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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与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民初2405号
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
法定代表人徐陈爱。
委托代理人蒋月平,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芝君,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左鼐强。
委托代理人李忠生,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查世伟。
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2428558.2元及利息40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关于定作合同关系的问题。
原告提交的《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室外中庭LED显示屏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室外中庭LED显示屏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补充合同(1)》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货款总额的问题。
原告主张货款总额为7953476元(7350000元+603476元),该金额有相应的报价表予以佐证,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
三、关于剩余货款金额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已付货款金额为5286042.8元,被告主张其已付货款金额为5467085.6元,并提交了差额部分181042.8元的支付凭证予以佐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即剩余货款金额应为2486390.4元,原告超出该部分主张的货款,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根据《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室外中庭LED显示屏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第4.5.2条的约定,原告在安装调试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显示屏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原告承担。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原告通知被告,被告在收到竣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由被告相关部门及原告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被告签署完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该合同第10.4条约定,在工程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款项。《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室外中庭LED显示屏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补充合同(1)》第三条第3款约定,主合同工程及本补充合同工程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支付本补充合同的结算余款。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而验收合格前应由原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复印件,被告此为由不予认可。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该报告原件丢失,且第三人未出庭证明该验收报告确实存在,故原告本应举证而未举证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认为,该验收报告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原告负责的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据。根据合同约定,启动验收程序的责任在原告,原告并未提交任何委托手续证明其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应视为其未履行该义务,故未验收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仅能证明其有进场安装的事实,不能证明安装后的状况且工程通过验收。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或被告阻止工程验收的情况下,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付款条件成就再主张。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英  利
人民陪审员 黄  国  滨
人民陪审员 王  俊  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东东(兼)
书 记 员 李  嘉  欣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