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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园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2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日园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祥和路1018号建设小区二单元2306号。
法定代表人:洪剑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20层2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阳春。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大院自编1号6-8层。
法定代表人:查世伟,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来宾市红水河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韦玉标。
上诉人广西***日园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6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