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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158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中泰路18号第一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140235。
法定代表人:徐陈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月平,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芝君,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C座九楼C9-102a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0565194D。
法定代表人:左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生,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大院自编1号6-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8743825。
法定代表人:查世伟。
上诉人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居博览城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华联建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德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家居博览城公司支付德彩公司欠款本金2428558.2元和利息,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均由家居博览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德彩公司已经依照《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室外中庭LED显示屏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约定,将舞台屏和地转屏在内的全部LED显示屏设备交付家居博览城公司,并安装、调试、检验完毕,并且舞台屏工程已经过家居博览城公司和作为监理方的华联公司竣工验收。二、被砸坏的地砖屏虽然未经验收,但由于家居博览城公司怠于验收,且事故是发生在家居博览城公司场地,其损失应由家居博览城公司承担。三、按照双方主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即367500元(7350000*5%),家居博览城公司应在工程验收后第2年期满后10日内支付35%,在第4年期满后支付35%,在第7年期满后20日内支付30%。本案德彩公司起诉时,第二笔和第三笔质保金支付的时间还未成就,所以德彩公司起诉时并未主张,一审法院仍认为“剩余货款金额为2486390.4元,原告超过该部分主张的货款,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德彩公司承揽工程中的舞台屏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而其中的地砖屏损坏也是因为家居博览城公司怠于验收,导致地砖屏被其委托的场地施工方损坏,其责任应由家居博览城公司承担。鉴于上述事实,家居博览城公司应支付德彩公司剩余款项2428558.2元及利息,恳请二审法院支持德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2013年9月4日,德彩公司向家居博览城公司发出《联络函》,载明:“关于合同编号JBC-CGHT-012工程名称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室外中庭LED显示屏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项目,在8月20号左右已全部竣工并准备进入最后验收阶段,因最近地砖屏的突发事件导致地砖屏损坏,目前无法确定地砖屏什么时候会完工并且进行验收。现我们公司诚恳的提出中庭舞台L**大屏幕八面屏及中庭观光电梯二块LED大屏幕与地砖屏分开验收,地砖屏待协商好最终的方案并实施完工后另行验收……按合同的进度,验收的时间也到了,请业主尽快安排验收事宜,支持我司的工作……”石某雄、李某乐在“接收人”处签名,并加盖“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专用章”。家居博览城公司对李某乐的签名及公章提出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德彩公司依据其与家居博览城公司签订的《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室外中庭LED显示屏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合同》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室外中庭LED显示屏系统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补充合同(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家居博览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原审却并未对产品的供货、安装、调试、检测等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作出审查,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导致造成涉案工程未能验收的原因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德彩光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茹
审判员 范  志  勇
审判员 李  兴  旺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浩填(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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