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498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1096J。
主要负责人:韩克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大院自编1号6-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8743825。
法定代表人:查世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玲艳
二0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