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执恢66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小区1栋11层B座11N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71CW54。
经营者:**,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8144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存款、收入282083.38元(其中本金278013.38元,执行费4070元);
二、被执行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