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480号
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X31869956L。
法定代表人:赵光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东,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0元,保全费270元,由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东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