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9690号 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X3186995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金***10号楼1**060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68********。 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6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防水材料,截止到2020年1月19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658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原告200000元,余款206580元至今未付。 **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截至2020年1月19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06580元,双方签订对账函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剩余货款206580元,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从被告处购买防水材料后,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水材料款2065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计2199元,保全费1570元,两项共计37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或寿光市人民法院本案专案账户。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