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执保1167号 申请人: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X3186995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昌盛路6甲3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5M04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材有限公司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申请人宝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