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建建筑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保178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建建筑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经济开发区南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淑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工业园区8号楼1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皮爱萍,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天建建筑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津0111民初389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765.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南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