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壕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24号
申请人:陕西壕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月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桥,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爱萍。
申请人陕西壕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壕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账号内的存款357145.35元,保全标的为357145.35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357145.35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账号内的存款357145.3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05元,申请人陕西壕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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