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881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工业园区8号楼1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皮爱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