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6239号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0754841607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道(天津市先锋建筑材料制品厂内)。
法定代表人:宁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珂珂,天津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79419130P),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奥工业园区8号楼1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皮爱萍,董事长。
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