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金九祥云建材销售中心与***,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民初字第3042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金九祥云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71号。
经营者***。
被告***。
被告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大任庄仁宝里7-2-401。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金九祥云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天津市南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金九祥云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金九祥云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3.5元,保全费2755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金九祥云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