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8898号
原告:北京财富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848房间。
法定代表人:肖春朵,总经理。
被告:***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
原告北京财富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财富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财富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财富华美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 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皓宇
书 记 员 许燕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