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99号
张某某、中宏旭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宏旭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53007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并承担执行费72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9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3日结案。
20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