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2407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礼,男,该公司施工主管。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该公司商务工程师。
被告:中宏旭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一路一号博雅国际中心A905。
法定代表人:潘鸿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得草,男,该公司工程技术部施工主管。
被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宏旭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因与中宏旭建筑劳务(北京)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郑 娟
人 民 陪 审 员 钟 秋
人 民 陪 审 员 于 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