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1465号
原告:北京安鑫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7号4号楼四层478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总经理,住单位。
被告:北京北木森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房山区良乡凯旋大建设路18号-D100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国亮,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2号院1号楼1层103-1。实际办公地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如缘居北里16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住单位。
被告:北京杉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创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单位。
原告北京安鑫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木森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杉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安鑫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安鑫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安鑫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安鑫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白指洋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