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6402号
原告:新乡市景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东段豫北钢材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杉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创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新乡市景昌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杉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景昌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被告已经清偿所欠原告货款,原告新乡市景昌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景昌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