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81民初12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际华恒丰科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1区4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协议款163600元,标书费500元,往来车旅费、食宿费6000元;2、责令被告偿还163600元从2015年7月23日开始至今产生的银行利息5726元;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中旬,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双方口头商定:原告为被告联系土地测绘业务,业务费用先由原告自负,一旦业务中标,被告就按土地4元/亩的价格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给予原告。2015年7月23日经被告授权委托,原告为被告公司在山西省古交市农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与测绘技术服务公开招标(GG-2015-0001)”中成功中标。中标后,被告却食言,赖账不愿给钱,原告多次索要,均以被告及其公司无钱为由而拒付,原告无奈与被告在2015年12月8日签下合作协议一份。由于被告在此次招标中没有资金投入,所以不把古交工地当回事,被告把绝大部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投放到别的工地,导致古交工地长期停工,偶尔派上几个人也是迫于古交农委的要求,派去的人员业务不精,出勤不出力,由于被告的消极应付,在全太原工作落后的26个村委中,被告造成了17个,古交农委看被告无力按时完成任务,无奈于2017年8月29日撤下了被告公司,换成了另一家测绘公司,不再让被告公司进场作业。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上述款项,均遭到被告野蛮拒绝,并扬言说,原告若再要钱,就再五分钟之内打死原告,原告无奈只有请求贵院主持公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八项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协议款,及本次诉讼产生的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达成按照每亩4元支付其费用的协议。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并与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辩称意见相同。
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依法通过招标程序承包了本案工程项目,该项目是古交市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公开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客观公正评定被告为中标单位,并非基于原告联系项目相关方而促成发包方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2、原告是被告的授权代理人,其参与招投标这个项目是履行代理行为,原告应全程参与项目全过程,包括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等事务,本项目因各种原因已全面终止,原告也不再履行相关工作,不应获得对应的报酬,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其诉讼请求数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案诉争焦点,1、双方之间形成《协议》的过程,《协议》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如何约定的;2、协议的履行;3、基于协议而产生的欠款问题。围绕诉争焦点,对诉争事实认定为:1、2015年6月中旬,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双方口头商定:原告为被告联系土地测绘业务,业务费用先由原告自负,一旦业务中标,***承诺“一中标就能把钱给了你,按照中标以后的测绘亩数,根据测绘的亩数每亩计发报酬4元”,后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就本次招投标事务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就委托权限载明为:“…全权处理开标、评标、澄清事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和签署合同”,为此,原告***向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现金32100元,向古交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招标保证金20450元(上述保证金已退还原告),支付标书费用500元,后在古交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与测绘技术服务公开招标(GG-2015-0001)”活动中成功中标,《中标通知书》中记载:中标金额为736200元。依18元/亩收取测绘费用,测绘亩数为40900亩,提成金额为163600元,于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费用,由于被告***未予支付,原、被告便于2015年12月8日签下《合作协议》一份,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为:在山西古交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项目由***为***联系下承包合同业务合同项目每亩18元,***答应给***提成肆元/亩,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按14:4的比例调整,履约保证金具体事宜,落实确定后决定。工程款按进度付款,款到账后***在十日内把款付给***,(若甲方工作不力引起责任全额仍照付不误给乙方),如有特殊情况,别人可凭此条向甲方索要此协议款,工程款到账后按照中标以后的测绘亩数,根据测绘的亩数每亩给原告提成4元,此协议虽有涂改,但未涂改部分确系双方合意;2、因《合作协议》的签订较被告委托原告办理测绘工程的招标事宜滞后,原告根据双方形成的口头协议实际已履行交纳保证金等招标应履行义务,同时被告也依《中标结果通知书》进行了施工,后因种种原因被告未能完成测绘工程,被告被发包方撤换;3、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将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现金32100元退还,但被告承诺的提成费用未付,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客观存在。
认定上述事实理由:原告提供证据: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合同协议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1、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全权处理开标、评标、澄清事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和签署合同,委托事项及权限约定明确;2、原告接受委托后垫支资金交纳各种保证金、标书费,已积极完成事项,为完成委托事项,原告往返古交等地食宿、差旅等费用客观发生,时间达半年;3、被告依《中标结果通知书》进行了施工,因种种原因未能完成测绘工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诚实守信支付原告提成报酬;4、据中标金额736200元,每亩工程计价18元,工程亩数应为40900元,按每亩提成4元,应为163600元。
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接受被告山西省古交市农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与测绘技术服务公开招标(GG-2015-0001)”委托,全权处理开标、评标、澄清事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和签署合同,委托事项及权限约定明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原告按照事前约定垫支资金交纳各种保证金、标书费,已积极完成委托事项。为完成委托事项,原告往返古交等地食宿、差旅等费用客观发生,时间达半年;被告依《中标结果通知书》签订合同后进行了施工,因种种原因未能完成测绘工程;中标金额736200元,每亩工程计价18元,工程亩数应为40900元,按每亩提成4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提成费用163600元,垫支的标书费500元应当返还,原告所诉事实有足够证据支持,所诉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原告按照事前约定垫支资金交纳各种保证金、标书费,支付食宿、差旅等费用,已积极完成委托事项,至此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依《中标结果通知书》签订合同后进行了施工,后因种种原因被发包方停工撤换,未能完成测绘工程,实非原告行为所致,与原告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诚实守信支付原告提成报酬,原告垫支款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抗辩意见,无足够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合作协议》提成费用163600元,以及垫支的标书费500元,共计164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被告北京亿科瑞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法院。
审判员苏月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