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4290号
原告:北京亿***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0层1113室,
法定代表人:贾勤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颖,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黄雍。
原告北京亿***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原告北京亿***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亿***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亿***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亿***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婍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泽培
书 记 员 李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