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3999号
原告:成都大通道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553559277N。
住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1058号。
被告: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55727X。
住所:长垣南***大道卫华世纪城5号楼1楼。
原告成都大通道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成都大通道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大通道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罗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