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92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宏力大道卫华世纪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5572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