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2333号 原告:**会,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1738345X7,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A**A2801—03。 负责人:**。 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55727X,住所地,长垣南浦宏力大道卫华世纪城5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乡县。 原告**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会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2.94元,减半收取8061.47元,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