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2333号
原告:**会,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辉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1738345X7,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A**A2801—03。
负责人:**。
被告: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55727X,住所地,长垣南浦宏力大道卫华世纪城5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新乡县。
原告**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河南贺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会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2.94元,减半收取8061.47元,由原告**会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英